建站图片侵权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 更新时间:2024-05-19 11:59:29
  • 网站建设
  • 发布时间:1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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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我就遇到过这样的案例。 15年在某网站找的图片,用来在网站上发表文章,传播知识。结果19年接到侵权电话。下面说说我对这次侵权的几个疑问:

1、如何证明这个图片版权属于他们(所指图片公司)呢?

因为侵权是一张合成图片,图片公司能否提供图片的作者是谁拍摄或制作的信息?证明它们是如何制造的?我看到这不是真图(因图片还处于侵权状态,不太方便放置网络,请大家理解),是正版软件做的图吗?有证据证明它是合法制造的吗?比如是否是正版adobe正版软件出品,使用的辅助元素是否正版授权(特别提示:合成图片有很多合成素材,也是设计师从其他素材网站下载的,也可能会有版权问题哦),请提供证据,打电话的律师说是从别的公司买的图片,他们是否有出售公司、合同等的授权,是否有作者的授权书?如果他们买断了公司图片的版权,他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股权转让或关联关系?对于某些程序,这需要证明。这并不意味着让个人授权它。版权归他所有。另外他的版权是从2019年3月开始的,我们最开始使用的日期是2015年,那个时候是没有版权的。他的版权是2019年才注册的,他们没有告诉我们他们刚买断了这个权利。图片公司应有告知义务。不要钻网法漏洞,先免费发布再收版权费,这种属于投机行为。

我们尊重知识产权

2、图片版权是不是独家的,是不是唯一授权?

图片的价格肯定不一样。现在据说客户的侵权图片是组合设计而不是镜头。组合的元素是真材实料还是直接使用,这个有待商榷,价格也不一样。现在的市场价是500-800元一件(可能也有价格高的,15年的图片高也高不到哪去,而且类似很古老的那种韩国素材,做设计的应该能联想到),他们收5000元一件,应该不符合市场价。客户在2014-15年写原创文章时使用,主要为在线学习者提供免费内容学习参考,无任何商业价值,图片只是点缀,未创造任何利润,仅用于公益学习, 另外查一下这家公司是2013年成立的,2014-15年这些资料是在网上免费公开使用的。没有收费标志,也没有明确的价格标签。他们现在说要开始收费了,那是他们的。请提供以上证据证明,另外,这种宣传是先免费给大家使用,然后在没有任何提醒和通知的情况下,就开始起诉侵权,收取高额费用。 com/事件。

(怕侵权不敢放名字,反正闹得很响,大家应该都听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文章,现在都2019年了,应该过了诉讼时效吧?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所谓维权行为可能涉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职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实践中,原告可以利用自己的网站或搜索引擎作为联系未来诉讼对手的平台,让公众免费免费下载涉案图片,并没有采取任何明示的版权保护方式。价格明码标价,明显位置是否有水印,部分图片素材网站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提前防范侵权行为。公众使用后,原告或其关联公司将对发现的物品提出索赔。若协商不成,将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通过诉讼谋取超值利益。提起版权诉讼迫使对方在诉讼压力下支付远高于图片售价的赔偿金,从而使原告达到获取超值利益的目的。据市场调查,目前涉案图片的市场价值在500-1000元之间。这个价格是根据图片的分辨率来定的,也就是分辨率大小不一样,费用是不一样的。 (保留律师费和公证费),原告通过维权获得的利益也远高于正常商业交易获得的利益,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原告的上述行为很容易引起不良联想:即原告可能并非主要从事正常的图片销售,并不真正担心版权侵权或损害。其业务的核心可能在于通过诉讼维权的方式获取更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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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于大数据的概念,类似原告涉诉案件的数量与具体案情已经不再是商业秘密,我们应该能通过人民法院公开的数据查询到类似案件的审批文书,相信法官能对案件走向及法院对于类似问题的审批 意见作出合理预判,进而指导我们有理有据的作出应对,预防遭受恶意维权带来的损失。 大家注意,原告在其网站上从不设置明显的预防侵权措施,甚至最基本的增加价格及水印之类措施都不采取,放任或者可能是诱使侵权事实的发生,然后提出远远高出正常商业价格的赔偿,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恶意获取高额利润。尊重知识产权固然理所应当,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更是值得提倡,但是本案原告答辩人故意不采取事先防范措施,以诉讼牟利为目的,此等作为乃滥用权力、违反诚信之原则,此类行为同样应得到遏制。
 
4、原告除了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还应该提供创作底稿
原稿需提供,比如:手绘的图形,图标,线条、3D建模、分层图示等,及其他创作证明,或者受让取得著作权的证明文件,例如:职务创作委派书,委托、合作创作合同中关于权属的约定,以及相应的创作证据。光有一个psd分层图是不行的,因为散列的设计元素,随便找一位懂photoshop的设计师也可以组合设计出来的,必须提供原创手绘底稿,因为合成图不是拍摄的摄影作品,属于创作就该有底稿作为证据。 原告目前属于图片代理机构,除提供创作证据等证据材料外,还需提供从原始权利人处获得维权权利,且相关原始权利人放弃维权的声明。 权属证明应包括:图片水印、时间戳、受让证明(职务创作委派、合作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其他权属合同)、图片底稿、登记证书,另外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登记日期晚于涉案“侵权”行为日,原告还需要提供前述辅助证据加以证明其具有合法权属来源,再次强调目前客户使用的图片只是用于网站内容使用者进行查询学习,没有产生商业价值或获取利润,也没有对原告产生负面影响。 原告所说的几张“侵权”图片都是在网站百科栏目中,百科的含义就是让网络浏览者去免费浏览学习,网站也没有通过此类文章或图片进行收费浏览或明码标价,对于非商业用途的商业主体和普通社会公众而言,在高额赔偿的威慑下,真是让人战战兢兢,为避免无休止的诉累,如果都放弃网络图片的使用,反而会阻碍文化的有效传播。 网络图片侵权案件涉及复杂的裁判要素,不是程式化的作业。侵权判定也不是简单的是与非,赔偿额更不是简单的高与低。唯有通过法官正确及正义的裁判指引,才能使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各得其所,合理利用科学文化成果,实现文化繁荣的著作权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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